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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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779号
原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8268N。
法定代表人:童兴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原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云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胡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