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执1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256008268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童兴亮。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827号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453386.60元未能受偿,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山县定塘镇沙地村的土地,但因系农村集体土地,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陈增富
审 判 员  贾毅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