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

***、马道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23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
申请执行人:**付,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68780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执23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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