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

***、马道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2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
申请执行人:**付,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春江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68780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2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