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202财保67号
申请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盛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000000元予以冻结。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350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南盛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5000000元。扣留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