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98,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双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79,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4号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341.00元及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号向申请执行人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0000.00元,并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即: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前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执行费4105.00元由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8执3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力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