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352号
原告: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双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运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丹阳大道65号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敬路,经理。
原告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运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289894元及利息21422.17元(利息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此后利息依法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共计311316.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做专用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种型号的橡胶支座,合计价款5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价款289894元。该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南京运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询问原告,其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详细住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衡水**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