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6747号
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文峰
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