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967号
原告: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徐楼村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门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