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1368号之一
申请人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徐楼村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80774332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2460686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八镇乔殷新型农村社区41#楼和73#楼(又名观河锦苑一期41#楼和73#楼)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投保单(保单号为:1066019192017000156)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双八镇乔殷新型农村社区41#楼和73#楼(又名观河锦苑一期41#楼和73#楼)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