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412执恢345号
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南平、***、顾伟平、李小妹、***、沙舟、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巢南平、***及案外人巢赛霞名下座落于在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花园xx室的房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巢南平、***名下,坐落在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花园车xx的车库及上列房产内的财产。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执383号、(2019)苏0411执492号、(2017)苏0411执2406号、(2017)苏0411执2174号案件申请参与分配。后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00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及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74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