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戴晓民、刘汉娇,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巢南平,男,1965年03月30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巢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巢南平名下坐落于奔牛镇金牛西路不动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2执恢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蔡闻世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冬子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