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98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丰、朱梦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
法定代表人:王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
被申请人: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合心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生,住滨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申请解除对魏霞、蒋春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城金郡花园11幢甲单元701室房屋的查封,变更担保物为**名下位于常州市星河城市花园六区7幢1201室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魏霞、蒋春共同共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城金郡花园11幢甲单元701室房屋查封。
三、查封**名下位于常州市星河城市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泉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