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终3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陶娟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合心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广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
法定代表人:王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涛,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嵇金星,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上诉人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