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苏1191执1355号
被罚款人:***,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接到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10000元,限在2021年3月1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