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逸先,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江,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龙盘村。
法定代表人:周晨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艳,公司行政人员。
本院在执行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由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支付,德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全部义务。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945.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陶缘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626执30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陶
书 记 员 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