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民初7385号
原告: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蔡家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田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金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