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1983年11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52号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映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执13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蒲朝军
审 判 员  杨智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俊
书 记 员  卢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