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西路67号众夏大楼9层。
负责人:吴先锋,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布依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52号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映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黎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丽,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上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均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9.6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飏
审判员 伍 静
审判员 贾鸿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