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2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附**臣功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59000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众厦大楼**机构代码6975281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构代码6801963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安金荣,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金铧永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112执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真
审判员*昊
审判员曾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