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成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桑希广,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成武县。
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成武县汶上集镇汶上集。组织机构代码:16903412-6。
法定代表人周忠才,经理。
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成武县天宫镇王饭铺。组织机构代码:59784902-2。
法定代表人李生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涛,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工地的木工工程。2013年9月22日,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工地项目负责人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证明,共计工程款8522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均以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未完全给付工程款为由推脱,仍欠199200元未付。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工程款199200元。
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已与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结清工程款,不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工地的木工工程。2013年9月22日,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工地项目负责人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证明,共计工程款852200元。自原告承包该工程起,共从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领取工程款653000元。
另查明,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就该工地全部工程与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结算,总计工程款1425.0635万元,已给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木工部分,并与其进行了结算,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应当给付其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其给付尚欠工程款1992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证明是其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其已经将工程款与承包人结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不应再由其给付。对原告对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992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成武县呱呱鸭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卫民
审 判 员  孔 夏
人民陪审员  丁 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