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1月12日生,居民,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7月01日生,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126D。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支付178112.62元,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