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01月12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7月01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126D。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723执前调12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存款180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线上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405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80000元,实际冻结为0.01元。以最高限额18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9170********、6223********、6217********、6227××××0510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分别为260.65元、72.11元、53.53元、0.46元、0.11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7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