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圆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3执异4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汶上集镇,机构代码1690341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中华路196号颐瑞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郓城县。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异议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股东***、***、***出资设立。该公司自2013年1月30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业至今,股东***、***、***至今未对公司债务组织清算,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故应对异议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从法院调取的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三人在公司注册后全部抽逃了出资1000万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海述称,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一直到法院送达执行手续才知道自己被别人注册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尚未退休,从未违规和别人注册公司。***到工商局查询得知自己是被冒名注册为股东,所有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在此情况下,***已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菏泽工商局撤销错误登记行为。由于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因此申请法院中止该案的审查。2、因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仍然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抽逃资金或者注册资金不到位才承担责任,***本身就是被冒名注册为股东,更谈不上抽逃资金或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本院查明:成武县九女集镇***项目开始是由***挂靠在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承建的。后由于资金问题,由***负责***项目。
2013年4月16日,本院对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成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脚手架工程款340750.00元及超期损失;二、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未有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2010年1月19日,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投资人***出资290万元,***出资200万元,***出资51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调取该公司在工行基本账号显示:2010年1月12日,上述三投资人投资款贷入到账200万元,当天借出200元;2010年1月18日,上述三投资人投资款贷入到账800万元,次日借出702.8万元。
2013年1月30日,因未参加年检,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业至今,股东***、***、***至今未对公司债务组织清算。现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异议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一: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业至今,股东***、***、***至今未对公司债务组织清算,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故应对异议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三股东并未登记注销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三股东接受公司财产,所以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能成立。理由二:从法院调取的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三人在公司注册后全部抽逃了出资1000万元。要求法院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本院调取的该公司在工行基本账号显示,三投资人投资款借出902.8万元,未有正常经营性支出理由。而公司股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合理性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异议人***的该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称,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是***尚未退休,从未违规和别人注册公司。***到工商局查询得知自己是被冒名注册为股东,所有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更谈不上抽逃资金或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已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菏泽工商局撤销错误登记行为。申请法院中止该案的审查。因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记载,投资人为***、***、***。***是否被冒名注册为股东只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予以审理确认,且***申请法院对该案的中止审查,无法律依据。所以第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闫传才
审判员邵全喜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