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659号
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邓庆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3号威嘉白金领域A1124号。
法定代表人:夏芳,董事长。
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