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诚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时间内实际履行之日至);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