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园山路(通源汽配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少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俐,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园山路(通源汽配对面)。
法定代表人:黎年武。
被告:黎年武,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许建国,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科技产业园区金水东路0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雅琴,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胡浪,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黎年武、许建国、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雅琴、***、胡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瑛、林俐,被告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刘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黎年武、许建国、陈雅琴、***、胡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1日,因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并移送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黎年武、许建国、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雅琴、***、胡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黎年武、许建国、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雅琴、***、胡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士德机械有限公司、黎年武、许建国、湖南中建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雅琴、***、胡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军
人民陪审员  刘巧珍
人民陪审员  蔡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谢竹慧
书 记 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