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天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连、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4795号之一 申请人:**连,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商务区2号楼120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与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