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6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潘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宏伟。
被告:胡志刚,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原告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33元、财产保全费1137.67元,合共2523元(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