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66号
申请人: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水表工业区自编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H5RU0C。
法定代表人:潘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理,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云霄路88号6楼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5607981。
法定代表人:苏宏伟。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5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源环境建设(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5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7.6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润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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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