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清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0593号 原告:广东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砖窖四横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路88号6楼6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