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易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620号

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邵庄电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卫来,总经理。

被告: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齐鲁园会馆2219室。

被告: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路与四平路交汇处向南150米。

被告:临沂宏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山北头村。

被告:临沂捷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城区郯西路186号。

被告:山东美易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滨河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北园大厦1906室。

被告:山东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3033。

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豪德机电城75栋122号。

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捷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宏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美易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捷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宏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美易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经本院立案审理,立案案号为(2021)鲁1311民初619号,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