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619号
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邵庄电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卫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齐鲁园会馆**。
法定代表人:孙振江,总经理。
被告: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路与四平路交汇处向南150米div>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总经理。
被告:临沂宏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山北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叶龙军,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捷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城区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爱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美易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滨河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北园大厦**v>
法定代表人:王吉峰,总经理。
被告:山东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楼13033
法定代表人:肖利星,总经理。
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豪德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尤从海,总经理。
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邦圣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祊祥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宏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美易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捷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肃宁县隆利达绝缘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