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睿龙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154门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睿龙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园4.1期B6栋17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微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2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89××××××××。
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睿龙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微行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递交《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称自愿撤回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647号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