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5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瑞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租赁费及租赁物损毁折价所欠款283071元及利息,由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判项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86元、执行费4252元,被执行人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