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徽祥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祥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水产管理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园4.1期B6栋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北晟哲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桥北路万年台社区7栋2**1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祥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粹公司)、原审被告中冶华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湖北晟哲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哲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力强公司上诉称,联营运输承包合同系运输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便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祥粹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中冶公司、晟哲盈公司均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祥粹公司依据其与晟哲盈公司签订的《联营运输承包合同》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冶公司、力强公司、晟哲盈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如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该约定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应当按照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祥粹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力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夏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