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03财保5号
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曾稳谷。
被申请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与湖北中油科昊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科昊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于2016年6月25日到期的3432876元债权和于2016年12月25日到期的3432876元债权(两项共计6865752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以抵偿其对申请人的债务。通过转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金额为6865752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被申请人理应如期向申请人偿还债务。但至今被申请人只偿还195000元,余款6670752元一直拖延不予偿还。申请人多次催促无果,致使申请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江汉营业部就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