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2民初800号
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稳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多次依法送达诉讼文书但均未能找到被告***,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