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03执保1号
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曾稳谷。
被执行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与湖北中油科昊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科昊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于2016年6月25日到期的3432876元债权和于2016年12月25日到期的3432876元债权(两项共计6865752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以抵偿其对申请人的债务。通过转让,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了金额为6865752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被执行人理应如期向申请人偿还债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只偿还195000元,余款6670752元一直拖延不予偿还。申请人多次催促无果,致使申请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江汉营业部就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