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03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裁定驳回原告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