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倪**,男,出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87113元【不当得利278100元、案件受理费284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案件执行费414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