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泽普县蓉江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3894号
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80号鲁达国际商住小区第2幢第7层写字间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泽普县蓉江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南大街水景花园65号。
法定代表人:何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普县蓉江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静   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伞都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