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152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河南东路南二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9990238XL。
法定代表人:李春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予,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亚佳逸安电梯销售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杰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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