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02民初1730号
原告:云南齐力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1号富春花园C座附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国新。
诉讼委托代理人:祝琼华,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
法定代表人:邓建国。
原告云南齐力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23日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齐力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齐力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为4468元,由原告云南齐力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智 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松娜那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