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721民初26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系四川省富顺县人,住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廉士奎,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法定代表人邓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并且在法定缴纳费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自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木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