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泰鑫建筑有限公司、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0004518522。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村。
法定代表人:邓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芳,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振业,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552714896X。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岔河路。
法定代表人:木贵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朝华,云南梁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上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培贵
审判员  姚中梁
审判员  高精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