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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85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飞腾(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住浙江省磐安县,系***儿子。
被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鸿亮、桂路露,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2层A-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涛、袁庆文,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本院一并受理,于2022年6月8日、8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反诉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考虑到本诉原告***无故未到庭,于2022年8月23日以“本案尚有其他证据需要收集核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6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碧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