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新世纪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2层A-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高登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园林路1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审被告:***,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高登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江苏高登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成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