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675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2层A-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64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超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