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4民初5676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2层A-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64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2211.20元(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2月12日签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早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1319号(商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该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第二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3.10元/月/平方米(能耗费包含在物业费中),商业5.30元/月/平方米(能耗费包含在物业费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原告)接管进场首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按12个月一次性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即自然月12个月计为一个缴纳周期)的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20年3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缴纳。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欠交物业费的期间、金额,被告均认可。合同约定的物业费过高,原告服务未到位,故被告欠交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2211.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221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超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